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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西安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文章来源:西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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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9 23:19:01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刘高锋)记者昨日获悉,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自2019年8月1日起,西安将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同时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介绍,企业在申请由市住建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盖章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随机确定的企业应配合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处将加强对资质申报企业伪造、虚报技术负责人业绩或人员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处理,并在资质受理后,按一定比例对申报企业人员社保承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随机核查。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企业依法作如下处理:给予警告,并不许可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其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行为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将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企业的核查。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其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西安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西安市建筑定额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在办理直接发包公示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核查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包含: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须满足资质标准的配置要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施工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对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