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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新规

文章来源:西安新闻网 记者 南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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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3 09:59:12

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省发改委近日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政策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0年1月25日起试行。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输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其中,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

《办法》明确,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办法》指出,要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其中,城镇规划区内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