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鼓励企业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设施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和综合承载能力,切实改善城市出行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 在中心城市学校医院等加强停车设施布点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与上位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一致,重点为城市建设区(建成区)、城市双修规划范围等区域。以规划引领,保障供给,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等原则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停车新格局。
统筹考虑城市停车现状及长远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标准规划车位比例,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将停车设施规划作为城市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中心城市的学校、医院、体育场、旅游区等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布点。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停车供需矛盾,完善城市具有前瞻性和长期性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2 开发利用城市边角地 谋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综合使用土地建设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综合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高架桥荫、无法独立开发土地、高压线地下空间、既有未利用空间、城市更新土地等建设停车设施;开发利用城市边角地谋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并做好临街立面美化。加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空间,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老旧小区改造要因地制宜,配建一定比例的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等土地使用权者挖潜增建立体停车设施,尽快补齐停车难区域所欠“旧账”。
3 未按规划许可配建停车设施 不办验收手续
科学合理配建建筑物停车位。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严格排查整治建筑配建停车位挪用行为,市县(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每两年核查一次,确保停车供给。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确保新建停车设施不欠“新账”。
4 制定减免机械式停车设施的 年检费用政策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公共停车设施用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政府投资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可参照相关特种设备安装标准执行。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减免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年检费用政策,切实降低经营者的成本。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周边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并处理好周边关系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停车设施退地界及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要求。
5 鼓励个人企业单位等 错时共享使用停车设施
积极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加大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无感支付等新技术应用,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定、停车泊位诱导、停车便捷收费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鼓励引导个人、企业、单位等停车设施资源错时共享使用,对开放错时停车的个人、企业、单位要纳入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管理,各地市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全面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严格治理居住区消防通道占用行为。优化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环境。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泊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保障通行路权,保证人行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区域内路外停车位能基本满足区域车流量停放的,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着重增强路外停车设施布局,优化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环境,不得乱停乱放和私自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对占用公共资源非法私划私设及违章停车的现象要加大执法力度。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对残疾人车辆、出租车、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要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限时停放。
6 不同区域位置车型时段 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土地利用性质与强度、交通设施供应水平、交通出行特征等因素,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综合地理位置、供需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记者 王嘉
奇石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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