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丰富被人骗 心有不甘去骗人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通讯员 吉静静 玄晓霞 发布时间:2026-05-16 1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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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就涉案金额计算方法进行探讨。


  趁黄金市场火爆,用“金包银”首饰冒充真金到黄金回收店质押。10余人的犯罪团伙连续作案29起,骗得钱款98万余元,但终究难逃法网。

  “要剪断就不在这里典当了”

  2024年初,黄金价格上涨,黄金回收市场异常火爆。面对这波风口,在江苏省江阴市经营手机店的王先生,也在店门口加了个“黄金回收”的招牌。

  同年3月的一天,一男子走进王先生的门店,脖子上戴着一条金光闪闪的黄金圆珠项链,声称要把项链典当。王先生索要项链的购买发票,对方则以“年代久远”为由未能提供。

  这个男子小心翼翼地取下项链,递给王先生验货。王先生当场称重,确认项链重179克。当王先生拿出喷枪打算烧一下检测时,对方连忙称自己只是一时手头紧,质押一个月后还要赎回去佩戴,因此要求王先生不要破坏金珠表面。于是,王先生仅用喷枪烧了下项链卡扣,确认卡扣是真金。

  考虑到自己从事黄金典当行业时间不长,谨慎起见,王先生特意把项链拿到隔壁金店好友处帮忙查看。好友表示,外表似乎没问题,但要确认真假,还需剪开检验才行。男子一听就急了,一边表示日后还要赎回佩戴,“要剪断就不在这里典当了”,一边郑重其事地掏出身份证,表示自己绝不会骗人。

  犹豫再三后,王先生同意对方典当。双方约定典当金额为7万元,一个月后赎回,月息1000元,到期如不赎回则继续支付利息,到期后如不付利息,黄金项链便任由王先生处置。

  到期后,王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对方表示目前有点困难,暂时无法赎回。王先生再三催促对方要么赎回,要么支付利息。然而,拖了半个月,对方直接音讯全无。王先生决定将项链转卖给金店,然而,金店工作人员在熔金后告诉王先生,项链根本不是纯金,而是“金包银”。王先生大惊,于2024年4月到派出所报案。

  王先生报警后,公安机关陆续接到四五名从事黄金典当生意人员的报警,其均称收到了“金包银”饰品。公安机关串并案侦查后,迅速锁定了以姚某为首的专门用“金包银”冒充黄金实施典当诈骗的犯罪团伙。

  行家被骗,心有不甘

  2024年5月,警方陆续将姚某、易某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主犯之一的易某,原来居然是“金包银”的被害人。

  易某多年来一直从事黄金珠宝、奢侈品及车辆租赁典当生意。2024年3月初,曾在赌桌上与易某相识的姚某到易某店里典当两个黄金手镯。易某先拿火枪简单灼烧,又拿放大镜查看,都未发现问题,便收下金手镯,贷给姚某4万元。二人约定典当一个月到期,当天收取利息1000元,到期赎回,或继续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到期后如不付利息,金手镯由易某处置。

  放款后不久,易某渐渐有些不安。“我知道姚某经常赌博,后来就怀疑他的经济实力。”虽然双方事前曾明确典当物不能剪断破坏,但不放心的易某还是拿剪刀将这两个镯子剪了开来,果然发现镯子有猫腻:两个镯子表面是黄金,但内部是银。

  易某找到姚某要求退款,姚某却只肯退2万元。二人协商未果后,易某报警。姚某一口咬定镯子是家中祖传的,不知道镯子是“金包银”的。由于缺乏确凿证据,且易某后来同意接受2万元退款,最终,警方作经济纠纷协调处理。

  “是不是只要咬定不知道是‘金包银’,就不会被处罚?”亏了2万元的易某心有不甘,但转念一想,这或许是一条“发财”的路子。想到姚某典当的“金包银”饰品非常逼真,自己经验丰富都能上当,易某便再次找到了姚某,商量“合作”。两人约定由姚某负责提供“金包银”饰品,由易某拿着假冒纯金饰品典当“出货”。

  传授方法,躲在幕后当“黑手”

  易某从事典当生意多年,知道典当假冒纯金饰品的风险。为了不影响自家生意口碑,易某和姚某商议,由姚某提供货源,二人一同寻找社会闲散人员,“引导”他们低价购买“金包银”饰品,再用“金包银”饰品冒充黄金典当,二人从中赚取50%左右的差价。他觉得,自己只是单纯卖“金包银”饰品,即使案发,被抓的也只是出面典当的人,自己不仅可以逃过刑事处罚,还能躲在幕后赚钱。

  如此,易某先找来前述男子朱某,朱某又纠集了吴某、汤某等人。2024年4月,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通过这种形式诈骗10余次,王先生就是被害人之一。

  为了骗过被害人的检验,姚某、易某特意购买了纯金的项链卡扣,还指导上述人员如何跟被害人打交道,比如“进店时项链要戴在脖子上”“如果对方要用大功率的火枪烧就不当了”“不允许对方用剪刀剪”“约定到期支付利息以拖延被发现的时间”“被发现后要一口咬定不知道是‘金包银’”等诈骗套路。

  2024年4月底,姚某、易某还帮助朱某等人前往镇江句容、浙江湖州等周边城市寻找作案目标。截至案发,姚某、易某所在的团伙累计实施“金包银”典当诈骗29次,涉案诈骗金额98万余元。

  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同案犯已于2025年1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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