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保证教师适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惩戒权,也要避免教育惩戒沦为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与边界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力挺者有之,质疑者也有之。力挺派觉得早该这么做了,不然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不敢管也不能管,而质疑的人则担心这样会加剧教学矛盾,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有些老师获悉后则以“喜讯”奔走相告,完全在情理之中。教育是爱的艺术,教育的本质是爱,哪怕进行教育惩戒,也是基于爱的需要。对于一些严重影响他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这既是对被惩戒者的一种教育,也是对其他学生的一种保护。客观上说,教育惩戒权的确定,给老师们多了可以合法选择的一种教育方法。
“严师出高徒”,是中国传统的教育方法。适度合理的教育惩戒,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已被证明是有效的。遗憾的是,在当今,一味强调赏识教育,不少家长对孩子宠爱甚至溺爱,这让不少“熊孩子”对规则缺乏敬畏,既增加了教育的难度,也增加了校园里的不和谐因素。重拾教育惩戒,给“熊孩子”适度的惩戒,确有必要。
教育部制订这部规章,出发点是为了对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加以明确,对如何实施惩戒进行界定。不过,就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如果落地推行,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不少问题,学校和老师可能因此生出烦恼。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采取若干方式进行教育惩戒,其中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教师对学生可以“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可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属于“一般惩戒”,其他还有“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不同惩戒手段。
那么问题来了,“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多少才算“适当”?让学生跑一圈还是两圈,罚学生做50个还是100个俯卧撑才是“适当”,并不明确。如果超过“适当”的度,是不是就 成了变相体罚?
依据现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类似罚跑、罚站算不算变相体罚,让学生“面壁反省”如何实施才不会侮辱人格尊严?
这意味着,就征求意见稿来看,教育惩戒应该和变相体罚划定明显的边界,实施起来才不会走样,才不会违背《教育法》等上位法。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这保护了教师合法实施教育惩戒权,让教师在工作中可以更大胆地教育和保护学生。
现在只是征求意见稿,离付诸实施还早,有关部门应认真收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对拟订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既要保证教师适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惩戒权,也要避免教育惩戒沦为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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