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统一适用标准,准确把握执行今年9月“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的指引。
其中,案例二系河北辛集市的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该案因暴力拆迁所引起,造成两人重伤等后果。案件发生于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受托后,纠集卓某某等8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他们在康某某的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在院中被人摁住架走。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在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时,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3人捅伤。随后,其他拆迁同伙人员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等3人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康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对于耿某华,公安机关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被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经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但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从该案起因来看,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严重的暴力犯罪,这就涉及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案件发生于10月1日(节假日)的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8人,携带橡胶棒、镐把、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他们先是强行架走了耿某华的妻子刘某某,对随后出来查看的耿某华,也是进行殴打,试图强制带离,不法侵害昭然若揭。所以,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耿某华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而且,深更半夜,面对多人带着凶器入室围攻,在先出门的妻子已经不知所踪的情况下,耿某华被迫持刀反抗,其防卫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尤其是携带凶器殴打耿某华的行为带有“行凶”的性质,但本案的不法侵害主要还是针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针对公民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
所以,即使防卫的性质具有一定竞合的成分,综合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暴力拆迁是一个棘手的老问题。早在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取消了行政强拆。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但是,暴力强拆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从法律角度看,暴力强拆致人伤亡时,其责任的承担出现了“刑民交叉”的特点。若开发商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实施强拆,其行为就可能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故意伤害等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侵害公民住宅安宁和人身权利的借口,更不可花钱买刑。
与此同时,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于那些具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性质的正当行为,司法必须明辨是非曲直,保护防卫人和紧急避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妥善处理拆迁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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