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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她权益”也应不忘“他权益”

2024-04-19 23:15: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 张智全

  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引发公众热议。(4月12日《工人日报》)

  福建在地方立法中细化妻子查询丈夫财产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出于离婚中妇女财产保护不够理想的现实考量。近年来,一些男子在离婚中故意隐瞒、藏匿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让相对弱势的妇女面临财产权益受损。

  现行法律体系已明确夫妻离婚时可查询对方财产,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查询对方财产,需要以进入诉讼程序为前提,且需要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查询者不能提供初步线索,想要向法院申请以个人信息调查对方全部财产,往往是不会被采纳的。这实际上导致了当事人对配偶财产的查询权不能落实到位。考虑到妇女在这方面相对处于弱势,通过立法细化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让妇女在离婚时查询配偶的财产更便于操作,无疑有必要。

  与上位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相比,这种细化的财产查询权,因把受理妇女财产查询申请和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列为相关单位的法定义务,能有效避免相关单位的不作为,有助于让妇女可以便捷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直接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此举不仅可以防止离婚男性恶意藏匿、转移财产,重塑婚姻中的财产透明度,也让妇女在财产分割上拥有更充分的话语权,让离婚中的“她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离婚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并非全是女性,男性也有可能是弱者。司法实践中,不少男性“被隐匿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因此,在细化离婚财产“她权益”保护措施的同时,亦应就财产“他权益”的保护措施予以同等细化。如此,才能让平等保护男女离婚财产权益的立法意图在形式要件上与实质要件上实现完美融合。

  当然,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细化了离婚中财产“她权益”的保护措施,而对“他权益”的保护措施没提及,就对这种探索因噎废食。相信随着科学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离婚中财产“他权益”的保护也必将同等地上升到“她权益”的保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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