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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套路贷”涉黑案终审判决 首犯获刑16年

文章来源: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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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2 15:38:34

         6月11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某某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该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督办的一号涉黑案,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2016年10月,韩某某与曹某、孙某、叶某商议,合伙租用西安中贸广场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韩某某等人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擅自虚增债务及签订委托过户协议等“套路贷”手段,非法获取部分借款人的高额利息。
 
  后期为了索要欠款,该组织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多名借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
 
  与此同时,该组织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
 
  经审计: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尚有本金48.9万余元未收回。
 
  原审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韩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被告人曹某等7名被告人被判处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韩某某等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除认定叶某参与强拿硬要龙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外,认定该案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昨天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