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汉中讯(郭庭玮 刘顺成 记者 陈卫平)7月9日,闫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在送货途中行至城固县西环三路,在由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高中女学生周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闫某打电话通知了周某母亲,便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
民警接警后勘查现场发现,事发现场一辆车牌号为陕FM××92的轻型箱式货车和电动车斜停在路边,但两车上却找不到相符合的碰撞点。办案民警随即将两车暂扣,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询问学生周某得知,周某母亲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车辆进行了拍照,肇事车号为陕F5R××6。随后民警对闫某询问,闫某支支吾吾,但最终交待了事实真相。
原来,事故发生后,闫某和周某母亲将伤者送往医院检查,医生检查诊断周某为左侧锁骨骨折。闫某见周某伤势较重,想到陕F5R××6号轻型厢式货车只有交强险,怕保险不够赔付,就想偷梁换柱用自己的另一辆厢式货车陕FM××92号车来顶替,后报了警。日前,周某康复出院,闫某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闫某换车顶包的行为作出了拒绝赔付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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