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记者获悉,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男子聚餐饮酒后驾车发生车祸死亡,3名聚餐人员均被判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刘峰与张阳、张山、杨云均是西安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5月4日,4人相约吃饭,期间有饮酒,饭后各自离开。刘峰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6月24日,刘峰家属向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阳、张山、杨云3人连带赔偿刘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峰在驾车过程中与杨云接打电话,后与同方向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追尾相撞,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检测,刘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且刘峰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刘峰血液乙醇浓度已达醉酒驾车的标准,他应当认知或预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对其自身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应对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阳、张山、杨云3名被告人对刘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进行提醒、劝阻,并负有通知其亲友或亲自照顾,将刘峰及时护送至家中或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的义务,3名被告人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案情,判令刘峰对自己死亡自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张阳、张山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云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被告均表示服判,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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