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陕一农民被两公务员借走六万余元,不但讨要无果,还态度蛮横,恶语中伤债权人,无奈诉至法院,但借款的两人只有陈绪初一人出面,而另一人,在宁陕县法院工作的孙明霞说她没借过钱,也不知道这回事,也就不会还债了。难道还有个冒名顶替的孙明霞?调解人认为只要有陈绪初一人给你还款,你管他另一人呢。原告说;问题是这个陈绪初根本就不还借款,借钱时,是两个人,打条子,签名,摁指印,身份证复印件都是两个人,所以两个人必须到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年11月27日,原告易国祥一脸无奈地对记者诉说了整个过程:他和陈绪初并不熟悉,经人介绍认识后,陈绪初多次登门亮明身份是宁陕县协调办主任,说他包工程买挖机,需要62000元进行周转。原告想到人家是公务人员,信誉度高,包工程买挖机都是正经事,就说借钱可以,但得你家里两个人来借比较可靠。
2018年9月14日,被告陈绪初(宁陕县协调办干部)带着一个女的,声称孙明霞是他媳妇,宁陕县人民法院的干部。以购买挖机为借口向原告易国祥借款62000元,并提供了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打了借据,两人都签了的名字,摁了指印。原告易国祥将62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两被告后,并约定于2019年9月14日偿还。
但时至今日,逾期不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打电话不接,找到人后,被告翻脸无情,恶语伤人;“你把我逼这么紧的,得是你家里死人了“。
后得知,陈绪初和孙明霞早就离婚了,借钱时来的孙明霞是真是假不知道,但身份证上姓名和签字姓名都是孙明霞。
原告万般无奈诉至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本院认为被告人之一孙明霞系宁陕县法院干警,为避免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宁陕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正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本案由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后经石泉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对于调解提出了两个办法选一:一个是被告必须拿出还款诚意,先还3万元,剩余的得有东西抵押;另一个是得有可靠人担保,用实物抵押。否则,那就是空口说白话。
2020年11月27日,石泉县人民法院来人到宁陕县人民法院提取了孙明霞的签名笔迹和指印,以鉴定借条上的签名和指印是不是孙明霞本人的。
那么,要是孙明霞的笔迹和指印了该怎么办?不是了又该怎么办?那张孙明霞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底是真是假?借钱时,陈绪初领来的那个女的,算不算使用虚假信息,冒名顶替?该承担什么后果?媒体将继续关注。
精彩推荐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