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日从省药监局获悉,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我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对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七统一”即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其中,统一采购管理,要求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总部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管理,要求总部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根据各门店采购计划和需求,统一配送药品,负责对不合格或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并处理。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统一财务管理,要求总部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门店营业款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配送药品,除委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直接由委托配送的受托方配送到门店外,各门店不得直接与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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