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成全勃)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原有编制及工作人员随同司法所整体划转到县(市、区)司法局管理。
据了解,2014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镇村综合改革决策部署,我省的基层司法所与司法局脱钩,全部交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成为乡镇(街道)内设部门,为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职能、提升乡镇(街道)服务效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平安陕西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越来越重、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现行的管理体制在运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影响司法所职能作用正常发挥的问题。
《意见》将司法所从乡镇(街道)整体划转到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装备、业务工作和考核监督全部由县(市、区)司法局直接领导管理,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意见》提出司法所各项职能职责是县(市、区)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必须回归本位,专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普法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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