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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合同提取个人公积金也违法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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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06 08:43:05

       本报记者 喜顺 实习生 刘宇欣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初,李某明通过联系电线杆上的小广告,购买了一份宝鸡市虚假的商品房网签合同,准备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9.8万元时,被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中识破,并最终确认李某明所拿的这份网签合同是假合同。

       目前,李某明因购买使用伪造有关证明文件被依法行政拘留,并被铜川市列入征信黑名单,5年内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潇认为,“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不意味着职工个人可以“随意提取”,甚至“伪造事实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用于法定的用途,必须使用真实的申报材料证明。如果不满足特定条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申报材料提取的,属于虚构事实,骗取住房公积金。轻则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行为人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故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