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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文章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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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02 00:44:05

    31日,《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扩大封禁区域范围。

    针对跨界放牧现象,修订草案规定,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联防联治有力开展。

    从我省实际来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是封山禁牧工作的日常管理者,因此,修订草案结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组建行政执法队伍,或者依法委托有关综合执法机构、保护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更便于封山禁牧工作落地落实。

    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修订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封禁区域范围。修订后的封山禁牧区域包括: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退耕(牧)还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封山禁牧的区城。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取信用监管方式,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应当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