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昕)9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西安市已拟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方案》,下一步将按照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方案后按程序尽快出台。同时,市发改委还明确从9月1日起,西安以前有关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及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等相关规定将取消。
我市已拟定相关管理办法
将按照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据了解,为了做好有关工作,前期市发改委在收集和了解15个副省级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开展了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核算工作。同时,赴济南、成都等城市及我市部分物业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物业收费的情况。在科学测算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方案》。下一步,市发改委还将针对《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方案后按程序尽快出台。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和停车费
新政策未出台前仍按照老政策执行
根据《省办法》第五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保持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基本稳定,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方案》正式出台之前,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权限,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6个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标准。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标准。
明确多项有关政策
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不得单独收取
为了加强物业收费管理,昨日市发改委还明确了多项《省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遵照执行。根据《省办法》规定,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省办法》执行,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办法》尽快完善相关服务合同;
根据《省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省办法》规范了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成本构成,明确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清运装修垃圾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9月1日起西安原有相关政策取消
《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自9月1日起,取消《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中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及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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