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提请审议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草案拟将各区县耕地占用税税额分7档,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区县适用税额拟上调1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拟上调50%。
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位法相关要求,我省确定税额标准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税负平移,与2009年即上一次确定的税额标准税负水平基本一致;二是因行政区划调整、适用税额幅度区间变化等因素予以调整;三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平均税额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依照各区县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参照毗邻地区税额差异以及当地政府的意见,确定适用税额。
各区县耕地占用税税额分7档 平均税额24.22元/m²
据悉,我省新确定的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分为7档。第一档40元/m²,有新城、碑林等9个区;第二档34元/m²,有阎良、临潼等8个市(区);第三档30元/m²,有陈仓、临渭等13个县(市、区);第四档26元/m²,有商州、汉滨等11个县(区);第五档22元/m²,有榆阳、蓝田等30个县(市、区);第六档18元/m²,有旬邑、黄陵等30个县;第七档14元/m²,有佳县、黄龙等6个县。
调整后,各县(市、区)适用税额均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之内。平均税额为24.22元/m²,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低于20元/m²。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区县 适用税额拟提高10%
我省现有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县(市、区)有11个,分别是渭城区、秦都区、渭滨区、金台区、杨陵区及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6区。其中,我市新城区、碑林区、渭城区3个区耕地为0亩,其他8个区人均耕地面积均在0.5亩以下。为了既严格保护耕地,又支持经济发展,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草案拟对这11个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高10%。
占用耕地人工林地适用税额不予减征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中建议平移原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对其他农用地的减征规定,草案明确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统一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园地属于非耕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占用园地属于耕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不予减征;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占用的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150%征收。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不予减征。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