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对中医药保护与发展、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关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有关方面给予优待、优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科研、技术开发和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医师。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以按规定多点执业。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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