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7日12时10分许,郭某海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乘坐5人)沿路平沟村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342国道路口向东右转弯时,车辆向左发生侧翻后滑行与342国道路北侧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及乘坐人6人受伤,其中1名乘坐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案例中当事人郭某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违法载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郭某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陕西公安交警提示:当前,全国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农村春耕春种,农业机载使用频繁,农村群众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持续加大。农用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安全性能差,请群众出行不要乘坐以上车辆。农村道路坡陡弯急、临水临崖、路窄难行,请降低车速,谨慎驾驶。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 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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