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8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日益呈现碎片化和灵活化的特点,人们工作地点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在家工作也早已不是新鲜事。近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的新闻上了热搜。“在家工作出意外算不算工伤”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
“法官在家加班身亡”一事发生在2017年8月。2018年6月,该法官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此后该法官妻子提出行政诉讼,最终在今年的6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情经过如何?在家加班视同工伤要符合哪些条件?
杨文峰是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2017年8月11日,他把案卷带回家并工作到凌晨,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一小时后,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社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廊坊市人社局以杨文峰因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雷新宇随后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廊坊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门负责人赵金涛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该名法官出意外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他是在家写的判决书,《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但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解释,应该按照视同工伤进行认定,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了一个延伸的解释。”
“等忙完这一阵子,就可以忙下一阵子了”,这句话正在成为现代人的生活写照。时间太少,工作太多,把没做完的工作带回家做俨然是一种常态。
市民1:自媒体行业,把工作带回家的频率还是蛮高的。
市民2:国际会计的结算,也会把工作带到家里。
市民3:就像我自己是教师家庭的,我小时候经常看到我父亲把作业带回家批改的情况。
对于在家工作能否认定为工伤,赵金涛律师认为,主要看两点,一是劳动者在家是否从事与单位有关的工作,二是是否属于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但是目前相关法规的模糊和举证的困难,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他说:“劳动者在家工作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统一,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没有明确解释的,这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次是劳动者在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需要劳动者或者家属证明其在受到伤害时正在处于工作状态,这个对劳动者的举证有很大的难度。”
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助理教授李静告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视同工伤的法条之所以模糊,是因为法律无法穷尽所有情况,后续需要通过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来进一步规范。李静说:“其实在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在今天会出现这种劳动关系没办法认定的情况,比如滴滴快车,滴滴快车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而且是以前没有的。所以后期需要很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
对于目前工作地点时间都不确定的互联网时代,李静认为,法条需要与时俱进,工伤认定的重点应该放在“工作原因”上。“我们通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一个‘三工’的标准,工作时间、地点,甚至后来延伸的工作岗位。这个标准的重点其实就是工作原因,特别是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工作地点和时间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比如程序员,他不一定在公司,所以工作场所的这个意义其实已经不大了,他可能也不完全执行八小时工作制,那么工作原因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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