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局对内蒙古农信系统开出的罚单。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海坤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监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最近一年的行政处罚中,共有50张罚单开给了内蒙古农信系统,罚款总金额达700多万元。处罚有的针对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有的针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万元、取消8年高管任职资格。
内蒙古农信系统包含了自治区境内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两者均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随着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农信社得以在激烈竞争的金融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然而,通过银保监局的相关行政处罚不难看出,农信系统仍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问题,与几大国有银行相比,同一时间段内,工、农、建3家银行受到的处罚总和不及农信系统的三分之一。
农信系统违规事件频发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一年内,内蒙古银保监局及各地级市分局对农信系统的处罚,大多数是违规办理贷款。
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尽职,贷款违规授信审批”开出的行政处罚单就高达22张;因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开出8张行政处罚单;因贷款发放过程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定开出12张行政处罚单;剩余为“因提供虚假非现场及监管报表”或其他违规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30日,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因“违法违规开展贷前调查、未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
半个月后,呼伦贝尔银保监局对牙克石农商行的7名高管和员工作出处理,案由为“违法违规开展贷前调查、违规受托支付、贷后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贷款发放过程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和“贷款违规授信审批违规”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处以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的管理人员被“取消8年高管任职资格”。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因“贷前调查不尽职、随意采取自主支付、未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被呼伦贝尔银保监局处罚50万元。银保监局还对该信用社的多名“贷款违规授信审批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最高10万元的处罚。
因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今年2月25日,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对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日,对“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事项”的3名直接责任人,也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
8月26日,因提供虚假非现场监管报表,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内蒙古银保监局处以罚款50万元,直接责任人刘某某处罚款5万元。
9月14日,因“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不尽职;以续贷形式掩盖贷款风险状况”,通辽银保监分局对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50万元,对两名责任人分别罚款5万元和6万元。
另外,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负责人王某某被处罚3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综上,内蒙古农信系统违规机构和人员涉及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等地区。
异地办理无售房许可的按揭贷款,抑或违规
11月20日,满先生接到了内蒙古银保监局乌兰察布分局打来的电话,得知自己对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投诉已被正式受理。
满先生是山东人,2008年4月到巴彦淖尔经商办实业。2015年12月底,他委托一个当地的“朋友”到呼和浩特市帮其挑选房屋,选中了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开发的上东墅小区的一套别墅,受托的这位“朋友”称,选中的这套别墅对外售价1450万元,他托关系,可以优惠到1210万元,还可按揭贷款。
不仅优惠了200多万元,还能办理按揭贷款,说明房屋手续齐备,满先生立即决定买下这套别墅。
这位“朋友”代满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合同,满先生转交了370万元首付款。2016年1月25日,在滨海公司的安排下,满先生在呼和浩特公证处与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凉城农信社)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贷款840万元。
满先生购买的别墅为两户联排其中之一的102室,地上面积334.47平方米,地下面积130.97平方米,共计465.44平方米,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25996.91元,如果单纯以地上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售价达到36177元。
后来,满先生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上东墅别墅区都是地下面积赠送,每平方米售价才10000多元。与他同栋的101室,每平方米13900元,以此计算,满先生整整多付了750万元。
而且,凉城农信社办理按揭款时,该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满先生与开发商之间也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尽管近几年房价上涨很多,时至今日,这套别墅价值也抵不上贷款,信用社依然存在着贷款风险。
满先生认为自己落入一个设好的“局”,凉城县隶属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农信社跨区域为手续不全的售房办理按揭贷款属于违规,请求银保监局调查处理。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凉城农信社异地办理贷款并非孤例,与滨海公司有关的就有3笔,另外两笔分别为:2015年8月,凉城农信社向呼市某房企发放贷款7000万元,滨海公司为担保人,截至2017年10月,不但本金未还,尚欠利息1100多万元,因此还提起了诉讼;2015年5月,凉城农信社为购买滨海公司上东墅房屋的邵某某提供按揭贷款,后被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商品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而凉城农信社在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表上也是“榜上有名”。
企查查信息显示,2013年,凉城农信社因“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违规发放贷款”,被乌兰察布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2015年,凉城农信社“因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被罚款40万元;2018年,凉城农信社因“虚报金融统计资料”,被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警告并罚款3万元。
曾在国有银行及城商行从事法律合规的专业人士郭寅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二十条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商品房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贷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标准化,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郭寅颖表示,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对于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应重点关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八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如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属于违规异地放贷。
内蒙古农信社高层频落马
9月25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佟铁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内蒙古农信社此前已有多名高层被查,其中,党委原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案,造成系统内逾400人涉案,10余名农信社系统高管人员被留置审查调查。
2019年8月,杨阿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妻子王卫华涉嫌受贿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阿麟利用担任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王卫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亿余元。
“一个体系,当他的高层管理者只盯着钱,腐败堕落,处处为自己谋私利的时候,必然带不好这支队伍。”一位资深媒体人评论说,内蒙古农信系统频繁违规受处罚,与高层有着很大关系,腐败官员给队伍造成的影响,不是短时间内可消除、可扭转的。
财经评论人莫开伟还指出另外一个原因:农信联社下辖的农信社大多面向基层和农村,而农信社管理层大多由农信联社任命,不少管理层在当地根深叶茂,经营多年,位置历经数年不变。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极易形成“个人王国”,从而将银行变成个人或者小团体“寻租”的工具,也极易沦为利益群体关联企业的提款机,因此违规频发。
郭寅颖则认为,违规办理业务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所受到的处罚,这使得农信社及相关业务人员敢于冒险违规。目前,针对银行业的处罚大多为行政处罚,其对金融违法违规的震慑力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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