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安交管局敬告,您的机动车违法停靠,请立即驶离,否则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近日,刚停好车离开的湖北十堰市民王先生接到来电,告知其涉嫌违停。而提醒王先生的,是十堰市违停语音自动劝离系统。接听劝离电话后3分钟内驶离的,车主将不会被处罚。为缓解城市道路拥堵情况,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发了这套违停语音自动劝离系统,并在湖北省内率先推行。(见8月1日《法治日报》)
由原来的“即拍即罚”,到现在的“先劝后罚”,十堰市公安交管部门实现的不仅是执法技术的改变,还有执法理念的进步。
此前,一些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或个别交警针对“短暂违停”“临时违停”不予处罚的做法,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相关行为还被贴上了人性化执法的标签。某种角度上,这也反衬出相关执法方式仍属稀缺的现实。
较长时间以来,不少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面对违停等行为,哪怕是轻微的违法行为,都秉持着看到即罚的态度和做法——只要当事人的违停等行为进入了执法视野,即启动处罚程序,而不管能不能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在不在附近或能不能在短时间内把车挪走。有时,车主停完车前脚刚走,执法者后脚就贴上了罚单。这种偏重于处罚的执法方式及其折射出的执法宗旨、执法者的素养和习惯等,一直饱受诟病。有些执法、执罚背后还有考核奖惩的影子。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也就是说,对于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违停,对于当事人在现场或能联系到当事人的违停行为进行“先劝后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而那种不考虑违停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以及当事人可通过挪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既不“找”也不“劝”,直接拍照贴罚单的做法,某种角度上是过度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宗旨和程序,也违背了法律的本意。
事实上,对于一些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违法,如果能在法律轨道内通过非处罚的柔性干预手段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修复社会关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教育、警示,不仅更容易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其理解、接受和配合,而且能够提升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效果。
对一些违法行为“先劝后罚”,是对依法行政的践行,也体现了治理的能力和智慧。这样的做法,对各地各部门各领域的执法,对让法律真正走进人心来说,都有一定启示意义。期待这种执法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执法方式,让更多公众受益,让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让我们的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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